2012年5月15日星期二





http://rthk.hk/special/legcolive/index_2012.htm?live&20120516&20120516
A 11/12-28

立法會

議程

2012年5月16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2年土地測量(費用)(修訂)規例》87/2012
2.2012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第2號)規例》88/2012
3.2012年水務設施(修訂)規例》89/2012
4.2012年電子交易(豁免)(修訂)令》90/2012
5.2012年香港終審法院(修訂)規則》91/2012
6.2012年高等法院規則(修訂)規則》92/2012
7.2012年區域法院規則(修訂)規則》93/2012
8.2012年證券及期貨條例(修訂附表1)公告》94/2012
9.〈2012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95/2012

其他文件 

1.第91號
-二○一一至一二年度第四季
核准開支預算所作出的修改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8條
(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提交)
2.第92號
-資助中學教師提早退休特惠金基金
截至2011年8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連同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3.第93號-回應政府帳目委員會第五十七號(2012年2月)報告書的政府覆文
(由政務司司長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4.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19/11-12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劉秀成議員問:


有業界人士向本人反映,部分以設計及建造方式招標的工程項目,由於負責設計的建築師受到控制建造價格的承建商所掣肘,以致未能發揮其應有角色,確保工程質素與設計相符。業界人士又反映,承建商為控制成本,容許工程多層分判及以價低者得的方式把工程分判予 分判商,導致工程延誤,執漏工程不斷及整體建造 質素欠佳。有見及此,業界建議政府檢討所有以設計 及建造方式進行的工務工程,包括香港電台新廣播大樓(下稱"港台新大樓")項目,以免重蹈覆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更改上述包括港台新大樓的工務工程的設計及建造招標方式;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當局有何改善措施,避免工務工程項目在設計及建造的招標方式下,因承建商容許工程多層分判及價低者得而導致延誤及質素欠佳等問題;及
    (三)會否加強建築師在工務工程中的參與,讓其發揮應有角色,確保工程質素與設計相符;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2. 謝偉俊議員問:

某報章以"860元雙非變單非"為題,頭版報道深圳華強路結集銷售內地偽造結婚證書(下稱"偽證件")的人士、提供港人丈夫資料,並可代找港人假結婚或宣誓,協助配偶為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內地孕婦(下稱"'雙非'孕婦")使用偽證件或以假結婚形式,冒充配偶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內地孕婦(下稱"'單非'孕婦"),協助"雙非"孕婦預約本港私家醫院(下稱"私院")分娩床位。上述偽證件仿真度甚高,連本港執法人員及個別立法會議員也難以辨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評估偽證件及假結婚情況的嚴重性及普遍程度,並評估多少"雙非"孕婦已經及將會利用偽證件及假結婚冒充"單非"孕婦來港產子;有否評估有關情況對候任行政長官早前宣稱明年私院應就"雙非"孕婦到本港分娩實施零配額,及報道所指政府為"單非"孕婦設立查核機制和聯絡4間私院接收該等孕婦的措施有何影響;
    (二)有何政策防止"雙非"孕婦利用偽證件及假結婚而持續湧到香港分娩;及
    (三)現屆政府和候任行政長官有否就上述問題溝通,探討如實可行、不受政府換屆影響及有效的政策,杜絕"雙非"孕婦在港產子;會否在行政措施難以解決"雙非"孕婦問題的情況下,各害取其輕,落實研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釋法的步驟及時間表,為政府解決問題?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3. 梁國雄議員問:

隨著人口老化及長者被虐的求助個案上升,有不少團體及長者向本人表示,不滿現時本港沒有專項法例打擊虐待長者的行為,不少長者(包括患有老人痴呆症的長者)被虐待而得不到保護,施虐者亦逍遙法外。本屆立法會曾有多位議員提出同樣意見,惟政府仍未立法保障長者的法律權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兒童及少年現時受《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的專項法例保護,但政府卻沒有訂定專項法例保護長者,本屆或下屆政府會否重新考慮廢除《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以免公眾覺得法例只處理虐兒問題,而對虐老問題置諸不理,任由受虐待的長者繼續不受專項法例保護;若會,是由今屆政府還是下屆政府廢除該法例;若否,是否因為今屆政府或下屆政府覺得長者不需法例保護;
    (二)為何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在未有諮詢公眾的情況下,回覆本會表示無必要就虐老問題另行制訂專門法例;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決定虐老問題無必要制訂專門法例的民意基礎為何;及
    (三)社會福利署有否根據《安老院條例》檢控上水 一間在2009年被揭發其員工強迫一名長者院友 吃糞便的安老院;若有,何時作出檢控及檢控 結果為何;若否,原因是否給長者吃糞便不違反 《安老院條例》?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4. 馮檢基議員問:

行政長官於2011-2012年度《施政報告》中提出,需要探討在不影響環境質素的情況下,適當地增加公共屋邨的密度和地積比率,以提升公屋供應量。房屋署於上月中表示,基於深水埗白田邨內較高齡的樓宇在重建後有可觀的單位增幅,因此香港房屋委員會通過重建白田邨內 8座較早期落成的的住宅大廈和一個商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現時以甚麼準則來決定啟動舊型公共屋邨的重建;是否包括樓宇的結構狀況、當區居民的意願、未有用盡和可增加的地積比率及維修所需的開支等;以及各因素所佔的比重;而在新開拓的未來的公屋用地方面,當局以何準則和需通過甚麼程序增加公屋的密度和地積比率;
    (二)是次啟動白田邨重建有否參考當區居民的意願;若有,諮詢居民和收集意見的過程和最終所採納的建議為何;有否考慮重建後的居住環境質素和密度;該等地段的現時和核准最高的地積比率分別為何;重建是否只涉及未盡用地積比率的土地;若是,為何未有考慮進一步增加該等地段的地積比率,以提供更多公屋單位;及
    (三)現時有潛在重建價值的各舊型公共屋邨的名單、樓齡及現時和可盡用的地積比率分別為何,並以表列出該等資料;當局現正計劃或將會考慮重建哪些舊型公共屋邨,以及會否盡快展開地區居民諮詢;有否評估重建舊型公共屋邨對未來增加公屋供應量的幫助?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5. 李華明議員問:

最近,候任行政長官委任了擁有共青團團員背境的陳冉小姐加入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為項目主任。但據報章報道,陳小姐只在香港居住6年9個月,因此並非本地永久性居民。按照《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在政府任職的公務人員必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所以陳小姐不能成為公務員的一份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公務員事務局有沒有評估批准是項申請,對公務員和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現行制度有甚麼影響;及
    (二)當局會否因應社會對是項聘任普遍提出質疑和反對聲音,重新評估聘任程序和決定是否正確,並考慮撤回是項聘任,以及確保將來所有敏感和重要的聘任,均要符合現有聘用程序和規定?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6. 劉江華議員問:

有東涌居民表示,以東涌為核心的北大嶼山新市鎮發展多年,人口逐年遞增,居民搬入該區後,面對交通費高、物價高及生活壓力高等問題,多年來得不到改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港珠澳大橋本地工程即將動工,赤鱲角機場島的規劃會如何配合有關發展,以發揮"橋頭經濟"效應;整個計劃的最新進展為何;會否規劃在東涌區內增建更多商業和社區設施(例如公園、購物商場及酒店等),以吸引遊客到區內消費,也可為該區創造就業機會,推動服務業發展;
    (二)鑒於現時香港國際機場的海天客運碼頭只開放供中轉旅客使用,為他們提供空海聯運快船服務來往珠江三角洲地區及澳門,當局會否再次考慮開放該碼頭供香港居民直接出入境之用,以促進區內人流和交通,刺激旅遊業發展,也可方便東涌居民;及
    (三)鑒於有東涌居民表示,他們主要依賴乘搭港鐵前往其他地區,但車費高昂,而且東涌線並無月票優惠,加上港鐵即將提高票價,東涌居民的負擔必定百上加斤,當局會否要求港鐵為東涌居民提供月票優惠,以減輕他們的生活壓力?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7. 譚偉豪議員問:

有業界人士指出,現時政府的採購政策沒有支援本地的創新科技產品,引致企業缺乏本地應用該等產品的經驗作為參考,不但令技術外流,更導致新一代的科技人才流失。為改變香港現有的營商環境,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就提供誘因鼓勵政府部門及工商界優先採用本地的科研成果進行研究;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當局有否積極措施加強本地市場及使用者對本土創新科技的信心,以及會否考慮設立類似"香港創造"的認證計劃,以改善本土創新科技在本港被忽視的情況;若有該等措施,詳情為何;及
    (三)除了撥款支持營運在創新及科技基金下成立的研發中心外,現時當局有何具體措施協助企業的研發成果商品化,以推動本地創新科技的發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在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缺席期間) 

*8. 何俊仁議員問:

關於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轄下醫院和診所的無障礙通道和設施,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訂明有關人士除非遵守法例會造成不合情理的困難,否則應提供傷殘人士可使用的出入通道和設施,然而有團體指《建築物(規劃)規例》(第123F章)("《規例》")以及《設計手冊:通無阻的通道1997》和《設計手冊:通無阻的通道2008》("《設計手冊2008》")並不適用於政府處所,當局會否擴闊《規例》的適用範圍,使所有醫管局的醫院和診所都提供無障礙通道和設施;
    (二)鑒於醫管局自2010年起開始檢討、研究並探討改善轄下醫院和診所環境及設施的可行性,以期達至《設計手冊2008》的規定,是否知悉最新的檢視結果及進度為何;及
    (三)有否全面評估醫管局的醫院和診所的相關醫療設施是否適合傷殘人士使用;若有,檢視結果為何;若否,會否進行有關評估,並與關注傷殘人士權益的組織討論,瞭解他們的需要,並作出改善?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9. 梁家傑議員問:

據報,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在2007年以1.67億元購入大潭道21號面積11 750平方呎的空地;以地積比率1.4計算,可建總樓面面積為16 450平方呎,即平均樓面呎價為10,140元。報道又指出,地政總署在2010年7月批准中聯辦"原址換地",把鄰近額外2 110平方呎政府空地連斜坡加入上述空地,重組成一幅較大的地皮,中聯辦因而獲得額外樓面面積約3 000平方呎,惟政府只向中聯辦收取998萬元土地補價(即每平方呎額外樓面面積的土地補價("補價")僅約為3,300元)。根據現行政策,發展商如向地政總署申請 "原址換地",須符合若干條件(包括所涉及的政府土地不可合理地獨立轉讓或發展,而該土地亦沒有可預見的公共用途,以及發展商必須按十足市值繳付補價,使政府所得的財政收入不低於透過獨立轉讓所得的收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有否評估,上述大潭道地皮的原址換地申請所涉及的政府土地,是否不可合理地獨立轉讓或發展,而且沒有可預見的公共用途;若評估的結果為是,詳情為何;若評估的結果為否,地政總署是否違反原址換地的政策;
    (二)鑒於有報道指出,大潭道鄰近的豪宅於2010年中 每平方呎的售價約為1.5萬元,政府向中聯辦收取的998萬元補價明顯低於市價,而新地契條款又不設任何轉售限制,政府批准上述換地安排如何可以符合政策中"發展商必須按十足市值繳付補價"的要求;有關補價的計算程式及詳情為何;
    (三)鑒於有報道指出,發展局回覆傳媒查詢時指出,有關地段及增批部分已於2009年獲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批准及批出規劃許可,准許業主在該地段興建一座包含7層高住宅及兩層附屬停車場的建築物,並指該業主向地政總署提交原址換地申請,將有關的政府土地納入該地段一併發展,以落實2009年的規劃許可,政府已按十足市值收取補價,有關地段及增批部分在2009年獲得的城規會批准及獲批出的規劃許可的詳情為何;
    (四)歷年來中央人民政府駐港機構曾提出多少次原址換地申請,當中獲地政總署批准的申請宗數為何,並以表列出全部獲批項目的詳情(包括地段、涉及的政府土地面積、規劃用途,以及收取補價的總金額和計算方法);及
    (五)過去5年,每年地政總署共批准多少宗原址換地申請,並以表列出全部獲批項目的詳情(包括地段、涉及的政府土地面積、規劃用途,以及收取補價的總金額和計算方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10. 劉皇發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由何時開始,就新界鄉村舊屋地上興建或重建的建築物進行實質規管(包括訂立相關法例),以及詳情為何;及
    (二)以往進行的規管,包括作出諮詢,進行宣傳教育,以及執行法例的情況為何,包括發出口頭或書面勸喻及作出檢控的次數,並按年及地區列出分項資料?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11. 張文光議員問:

關於自2001年推行的"開辦課程貸款計劃"("貸款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貸款計劃推出至今,申請貸款的院校為何;各獲批貸款院校的貸款金額、每年還款金額、利息、尚欠貸款金額及還款到期日期分別為何;使用有關貸款興建的校舍的最終業權以及使用權誰屬;
    (二)是否知悉,各院校申請貸款時計劃就貸款涉及的課程提供的學額,以及現時所提供的學額分別為何,並按課程的學術程度列出該等資料;
    (三)是否知悉,各有關院校在貸款計劃下的不同課程的平均單位成本及院校每年償還的貸款相當於舉辦該等課程的社區學院所收取的學費的百分比分別為何;
    (四)院校在清還貸款之前或之後可否改變有關校舍的業權、使用權或用途;若可,有關改變須否經當局批准;是否知悉有否院校已經或計劃改變業權、使用權或用途;
    (五)是否知悉,在延長貸款期或償還所有貸款後,院校如何將之前用於償還貸款的資源用在學生身上 (包括調低學費水平,或以收回成本的原則收取學費),以減輕學生的負擔;
    (六)鑒於貸款計劃的原意是為開辦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自資專上課程的院校提供貸款用作興建校舍等用途,以推動專上教育的發展,院校在清還所有貸款後,有關校舍的業權誰屬;業權人可否將校舍轉手;當局如何防止院校將校舍轉作其他與專上教育無關的活動,甚至作牟利用途;及
    (七)院校可否在還清貸款前向使用校舍的社區學院收取租金,或在還清貸款後將校舍續租予社區學院;若可,是否知悉有關院校的名稱、作出該等安排的理據、每月收取的租金及所得租金的用途;若否,當局會否對向其轄下社區學院收取租金的院校採取行動,確保院校不會利用校舍同時賺取租金及其他收入,而學生卻要承擔有關的租金負擔?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12. 李國寶議員問:(譯文)

政府答覆本人在2010年11月10日立法會會議席上的質詢時表示,土地註冊處備存有關經該處註冊的本港物業交易資料,但並沒有有關物業交易有多少買家為內地投資者的分類,因為買家向土地註冊處登記成交個案時,無需申報有關資料。然而,最近報章報道,一間地產代理公司藉觀察買家的註冊名稱是否以普通話拼音提供,編製出有關內地買家的活動數據。根據所提出的數據, 2011年涉及內地買家的總成交金額達600億元,佔成交總額的19.2%,較2010年的10.8%為多。在一手市場,內地買家佔2011年成交總額的39.9%,影響尤其明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會否考慮規定住宅物業買家須就其原居地提供更多詳情,以便市場參與者無需使用原始方法取得有關香港物業市場需求來源的資料;若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傳媒報道,在本地物業市場,尤其在一手市場,內地買家的數量明顯偏多,政府是否有任何理由相信本地物業市場存在泡沫;及
    (三)政府近年有否就內地買家在本港物業市場的活動所帶來的影響及/或今後數年的展望進行任何檢討;若有,所得結論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3. 葉劉淑儀議員問:

政府於本年4月向本會提交的一份有關公務員編制及實際員額的討論文件中表示,未來10年的退休公務員人數會持續增加,將會由計至2010-2011年度的5年期間的每年平均約3 800人,增加至計至2015-2016年度的5年期間的每年平均約5 200人,然後再增加至計至2020-2021年度的5年期間的每年平均約6 900人。另外,自2000年6月1日起,新聘公務員不再按長俸聘用條款受聘,而是按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或公務員公積金計劃的條款享有退休福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截止2011年3月底,158 444名在職公務員當中,分別有多少人是按長俸聘用條款和按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或公務員公積金計劃享有退休福利;
    (二)現時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領取退休金的退休公務員及司法人員的人數為多少;以及政府平均每月的退休金經常開支(包括一筆過的退休酬金及每月退休金)為何;
    (三)政府估計未來10年,每年領取每月退休金的退休公務員及司法人員的人數及該等人數的增幅,以及退休金經常開支的金額及該等金額的增減變化為何;及
    (四)由於自2000年6月1日起,新聘的公務員已非按長俸聘用條款受聘,政府估計在退休金方面的開支與責任,將會於何時完全終結?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14. 李永達議員問:

早前有報道指,地政總署在2010年處理一宗原址換地 ("換地")的申請時,以超低土地補價("補價")把鄰近有關地段的政府土地(包括行車路、小型斜坡及綠化地帶) 增批予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 ("中聯辦"),而屋宇署則提供偌大的總樓面面積寬免 (俗稱"發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中聯辦在2007年購入的大潭道21號的地皮的原來地盤面積及土地規劃用途為何;當局為何批准上述換地申請,並讓中聯辦獲得額外的鄰近政府土地;換地後,該地段的地盤總面積(包括涉及的額外政府土地面積)為何;新地段的土地規劃用途有否改變;是否全個地盤可以用作興建住宅;
    (二)換地後,該地段的地積比率、可建樓宇高度及可建樓宇面積為何,以及與換地前相差多少;涉及補價多少,該補價與進行換地時鄰近地段的補價如何比較;大潭道21號的地皮在2007年的市場呎價為何,而在2010年其鄰近住宅地皮的市場呎價為何;
    (三)當局在批出大潭道21號的原址換地申請時考慮的因素為何;
    (四)換地後,就該地段的可建樓宇面積及興建樓宇申請圖則,多少面積獲當局寬免及寬免的原因為何;有否涉及補價;若有,補價金額為何;
    (五)當局批准上述換地申請,有否任何附帶條件;上述的行車路、小型斜坡及綠化地帶在換地後是否成為私人土地;該等土地的管理及維修保養由誰負責;中聯辦可否限制公眾使用該行車路、小型斜坡及綠化地帶;以往政府有否在類似個案把行車路、小型斜坡及綠化地帶所在的政府土地批給私人擁有;
    (六)換地後,新地段的地契有否訂明任何轉讓或用途上的限制;及
    (七)上述換地個案有否因改變任何土地規劃用途或其他原因而須經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審批;若有,城規會的決定為何,以及有否任何附帶條件?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15. 張國柱議員問:

根據勞工及福利局康復服務中央檔案室提供的資料,過去10多年,患有各類殘疾(例如智障、聽覺或視覺受損,以及肢體傷殘等)的0至14歲兒童的登記人數不斷下降,但患有自閉症兒童的登記人數則由2001年的884人上升至2011年的2 593人,升幅約3倍。此外,接受衞生署兒童體能智力測驗服務("測驗服務")的個案數字亦由2000年的5 574宗上升至2010年的26 217宗,升幅高達5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患有殘疾的0至14歲兒童及成人的人數分別為何(按各類殘疾以表列出);
    (二)現時接受測驗服務的個案的統計數字是否包括接受自閉症及讀寫障礙評估的個案數字;若否,當局會否加入該等個案的統計數字;
    (三)由2010年至今,當局在教育、社會福利及醫療方面為患有過度活躍症及有特殊學習困難的兒童提供的新服務及資源為何;及
    (四)現時為有讀寫障礙的兒童提供的教育、社會福利及醫療服務分別為何;當局會否加強相關服務?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6. 李慧琼議員問:

消費者委員會指出,去年關於網上購物的投訴共829宗,較2010年大幅增加89%;其中涉及團購的投訴數字,更由2010年僅兩宗增至去年共548宗,該等投訴主要涉及美容服務、醫療服務、餐飲、化妝品及衣飾等,當中32%個案涉及在付款後未能收到優惠券或預訂服務,而不滿貨品服務質素,以及店鋪結業的投訴則分別佔20%和13%。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就不少團購網站中載有不承擔貨品或服務出現問題的責任的免責聲明,有否評估,該等免責聲明在法律上是否有效;評估的結果為何;當局會否研究如何針對有關問題,就團購網站列出該等免責聲明作出規限;
    (二)當局未來會否就網上團購的合約內,中介人及最終服務/貨品供應者之間的責任作詳細研究,以釐清他們的責任,並堵塞現行法例的漏洞;及
    (三)現行法例有否就網上銷售的貨品類別作出任何限制(例如就保障消費者的安全及健康而對網上出售藥品及食品作出特定的監管);若有,詳情為何;若否,當局會否考慮修訂法例,以加強保障消費者在網上購物的權益?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在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缺席期間) 

*17. 甘乃威議員問:

近日本人收到多宗投訴,指酒店附近的居民經常被酒店火警警鐘("火警鐘")誤鳴滋擾。有關本港酒店(包括位於原先的設計為酒店用途的建築物的酒店("原建酒店")及由其他類別的建築物(例如商業大廈及工業大廈)改建而成的酒店("改建酒店"))發生的火警鐘誤鳴事件,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於2011年間,每月本港酒店發生火警鐘誤鳴的次數分別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18區")在下表列出分項資料;

    2011年每月發生酒店火警鐘誤鳴的數字
    月份原建酒店改建酒店總數
    中西區沙田區...中西區沙田區...中西區沙田區...








































    (二)於2011年間,每月本港發生火警鐘誤鳴的酒店數目分別為何,並按18區在下表列出分項資料;

    2011年每月火警鐘誤鳴的酒店數字
    月份原建酒店改建酒店總數
    中西區沙田區...中西區沙田區...中西區沙田區...








































    (三)於2011年間,在1個月內發生火警鐘誤鳴次數最多的酒店的名稱,以及誤鳴的主要原因為何,並按 "原建酒店"、"改建酒店"及18區列出分項資料;及
    (四)當局有否務實措施有效地改善酒店火警鐘誤鳴的情況;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當局有否一套機制就全港所有類型的酒店的火警鐘誤鳴進行監管;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8. 黃成智議員問:

據悉,受內地檢驗檢疫部門監管的內地註冊供港菜場 ("內地菜場")多達520多個。另外,漁農自然護理署與蔬菜統營處於1994年合作推行信譽農場計劃以來,迄今已有250多個本地和37個內地的農場獲得信譽資格。關於該等農場的監管和除害劑(俗稱"農藥")使用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當局每年派員巡查多少個內地菜場和在內地的信譽農場,以及巡查的項目為何;
    (二)巡查員須否提交巡查報告;若須要,當局會否公開該等報告;若會,公眾可於何處取得該等報告閱覽;若不會公開,原因為何;
    (三)當局有否一套對來自內地菜場的蔬菜的農藥檢測清單;若有,列出該清單內的農藥名稱;
    (四)信譽農場計劃有否建議使用的農藥清單或禁用的農藥清單;本身是內地菜場又是信譽農場的菜場應該跟從香港的還是當地政府的農藥使用規範與政策;及
    (五)鑒於香港即將實施有關規管食物內除害劑殘餘的規例,當局會否訂立減少使用除害劑分量("減量")的目標,以及與內地有關部門合作推動源頭減量的措施,促使內地菜場的負責人減少使用除害劑;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9. 梁美芬議員問:

政府將於明年推出一項爲期4年的長者社區照顧服務劵試驗計劃("計劃"),直接資助合資格的長者選用切合其需要的家居照顧及日間照顧服務。首階段參加人士可選取每月價值5,000元的服務,當局將向他們提供每月2,500元至4,500元的資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計劃的預備工作的進度為何;鑒於首階段服務將針對經社會福利署"安老服務統一評估機制"評定為身體機能中度缺損的長者,當局將個別人士評爲"身體機能中度缺損"所依據的準則爲何;預計第一階段合資格長者的人數為何;
    (二)至今有多少非政府機構和非牟利機構(包括社會企業)獲邀並答應參與首階段計劃;當局根據甚麼準則決定個別機構是否適合參與;
    (三)鑒於當局表示打算在計劃中引入個案經理的模式,並建議在第一階段由服務提供者進行個案管理,由當局制訂質量監察機制以保障服務水平,該套監察機制的制訂工作的進展爲何;具體的運作模式為何;如何確保服務提供者身兼個案管理和護理規劃的工作,不會造成利益衝突;及
    (四)鑒於本人得悉,由於安老宿位不足,不少基層家庭的成員需要在家中照顧行動不便或長期患病的長者,無法從事全職工作,令家庭經濟更加拮据,當局會否考慮在現有基礎上向需要照顧長者的低收入家庭或個人另行提供津貼,減輕照顧者的經濟負擔,以鼓勵家居養老,從而紓緩社會對安老宿位的需求;若否,原因爲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0. 劉秀成議員問:

維多利亞港("維港")是香港著名的地標,良好的海港管理方式可讓其發揮應有的功能及展示優美面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目前本港全部開放供船隻使用的泊位(包括避風塘內的泊位)總數及泊位面積為何,並按泊位類型 (包括郵輪、躉船及遊艇泊位等)列出分項數字;
    (二)維港沿岸海濱未來10年的規劃發展有否預測全港各區所需的各類型船隻泊位數目及泊位面積;若有,有關數字為何;及
    (三)有否研究及計劃相應增加大、中及小型遊艇及其他船隻的停泊設施,以配合位於啟德的新郵輪碼頭的興建,應付海上交通及推廣旅遊發展所需;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法案)
 

《2012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i)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2年4月23日
隨立法會CB(3) 676/11-12號文件發出)
(ii)陳偉業議員及黃毓民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2年4月26日
隨立法會CB(3) 693/11-12號文件發出)
IV. 議案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議案)
 

1.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I的議案。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2年4月20日
隨立法會CB(3) 662/11-12號文件發出)
2.根據《進出口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12年4月17日訂立的 《2012年進出口(登記)(修訂)規例》。
(該項修訂規例載於附錄II,並已於2012年4月23日
隨立法會CB(3) 666/11-12號文件發出)
V. 議員就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提出的議案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議員議案)

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2年5月9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18/11-12號報告: 

項目編號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2012年防止賄賂條例(修訂附表1及2)令》(2012年第38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VI. 議員法案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法案)
 

首讀

《2012年專業會計師(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2012年專業會計師(修訂)條例草案》陳茂波議員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VII. 議員議案

(訂於是次會議處理的議員議案)
  1.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九)條動議的議案


  2. 由何俊仁議員、李卓人議員、李華明議員、涂謹申議員、張文光議員、梁耀忠議員、劉慧卿議員、鄭家富議員、馮檢基議員、余若薇議員、李永達議員、李國麟議員、湯家驊議員、甘乃威議員、何秀蘭議員、張國柱議員、黃成智議員、謝偉俊議員、梁家傑議員、梁國雄議員、陳淑莊議員、陳偉業議員及黃毓民議員(23名議員)聯合動議, 並由何秀蘭議員作為議案動議人 


    鑒於立法會全體議員有不少於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曾蔭權先生有嚴重瀆職行為(有關詳情一如本議案附表所述)而不辭職,本會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九)條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該委員會的主席,以調查有關瀆職行為及向本會提出報告。

    附表
    行政長官曾蔭權先生嚴重瀆職行為的有關詳情如下所述:

    曾蔭權先生身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接受他人提供的利益或奢華款待而沒有申報,未能履行《基本法》第四十七條有關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及盡忠職守的規定
    (一)曾蔭權先生接受他人提供的利益或奢華款待
    (a)曾蔭權先生以每年租金人民幣80萬元,租用深圳 東海花園一個面積約630平方米的單位,並由該單位的業主提供裝修,據報該單位的裝修費約人民幣300萬元;及
    (b)曾蔭權先生及其夫人多次接受他人提供的奢華款待,包括:
    (i)分別在2011年4月及2012年2月,在旅遊澳門期間,住宿在他人提供的遊艇,並乘該遊艇由 澳門返港,而每次只支付約港幣500元(金額與購買兩張商營港澳渡輪單程船票相若);及
    (ii)在2012年2月,乘他人提供的私人飛機來回香港與泰國布吉,並在布吉期間住宿在他人提供的遊艇,而只支付約港幣5,900元(金額與購買兩張來回香港與布吉的經濟客位機票相若)。
    (二)在討論涉及提供上述利益或款待的人士在港經營的業務的事項的行政會議上,曾蔭權先生沒有作出申報

    根據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2012年2月29日的立法會會議上答覆議員的質詢,曾蔭權先生在行政會議上沒有就接受第(一)(a)項所述的利益或接受第(一)(b)項所述的款待作出申報。行政會議在審議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的牌照問題時,曾先生沒有作出申報,而第(一)(a)項所述深圳單位的業主為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的股東。
    (三)曾蔭權先生未能制訂具公信力的規管行政長官接受利益或款待的守則

    據稱,曾蔭權先生自行制訂規管行政長官接受利益或款待的內部守則,但行政長官辦公室卻沒有關於該守則的任何正式紀錄,而聲稱的規管標準亦遠低於適用於公務員的規管標準。
    出席的政府官員政務司司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議員議案) 

  1. 六四事件


  2. 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呼籲:毋忘六四事件,平反八九民運。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黃毓民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六四"之後刪除"事件",並以"慘案,釋放民運人士"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追究屠城責任,結束一黨專政,建設民主中國"。

  3. 積極研究成立中產事務委員會


  4. 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環球及本港的經濟仍面臨着極不明朗的風險,而中產人士受到本港產業發展單一化等問題困擾,在事業發展上又遇上不少瓶頸,以至在醫療、教育、稅務及住屋等方面亦擔負着沉重的壓力;一個機構最新的統計顯示,尋求輔導的中產人士較年多前上升約三成,甚至有人形容自己為窮中產,可見中產階層的困境備受忽略;就此,本會促請政府積極研究成立中產事務委員會,全面檢討與中產階層相關的政策措施,並針對性地提出具體而全面的應對策略,以協助中產家庭減輕負擔及促進個人事業發展,從而提升整體社會向上流動的動力;有關措施應包括﹕

    事業發展-
    (一)多管齊下促進本港的產業多元化發展,從而增加更多不同行業和專業的中、高層職位,以至創業機會;
    (二)進一步加強區域經濟發展,形成與內地等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圈,讓中產專業人士在事業上有更多更好的發展機會;
    住屋困難-
    (三)增加土地供應以紓緩樓價,並多推實而不華的中小型住宅單位,包括只供首次置業港人購買的限呎盤,以減輕邊緣中產人士置業之苦;
    (四)放寬居屋第二市場購買資格,讓符合白表申請資格者亦可選購;
    (五)為邊緣中產人士設立租金免稅額;
    (六)進一步延長居所貸款利息扣稅享用期;
    稅務負擔-
    (七)調減薪俸稅,特別要擴闊薪俸稅稅階和調低邊際稅率,以着力減輕邊緣中產人士的負擔;
    (八)放寬供養父母或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的限制,由須居於同一單位內,放寬至居於同一屋苑亦符合資格;
    教育及個人進修-
    (九)全面撤銷幼稚園學券限制,以減低中產家庭的子女教育開支;
    (十)設立子女教育免稅額,供中產減輕子女教育開支;
    (十一)大幅提高薪俸稅個人進修開支扣除額及持續進修基金受惠金額;
    醫療-
    (十二)盡快妥善處理'雙非孕婦'問題,並保證本地孕婦在公私營醫院皆有優先產子權;
    (十三)提供醫療保險供款扣稅額;
    (十四)提供健康檢查扣稅額,以鼓勵市民定期進行檢查;及
    法律援助-
    (十五)進一步降低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門檻,協助更多有需要的中產階層以法律保障自己的應有權益。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梁家傑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環球"之前刪除"鑒於",並以"有見"代替;在"發展機會;"之後加上"(三) 善用政府土地資源,增加土地供應,以紓緩中產人士營商的鋪位租金壓力;";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代替;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五)"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一)"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一)",並以"(十二)"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二)",並以"(十三)"代替;在"'雙非孕婦'問題,"之後刪除"並保證本地孕婦在公私營醫院皆有優先產子權",並以"包括保證2013年公營及私營醫院'零雙非'分娩配額,並使本地孕婦及丈夫為港人的內地孕婦在公私營醫院的產子權得到優先照顧;加強打擊中介公司及月子公寓;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向中央政府建議暫停審批內地'雙非孕婦'入境,並且在必要時修改《基本法》,以令'雙非嬰'不享居港權"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三)",並以"(十四)"代替;刪除原有的"(十四)",並以"(十五)"代替;在"進行檢查;"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十五)",並以"(十六)"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長者-(十七) 撥款設立全民退休保障種子基金,為所有長者提供養老金,減輕中產家庭經濟負擔"。

    就梁家傑議員修正案提出的修正案
    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月子公寓;"之後刪除"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向中央政府建議暫停審批內地'雙非孕婦'入境,並且在必要時修改《基本法》",並以"加強執法及完善出入境限制,全面堵截'雙非孕婦'入境,並透過法律途徑"代替;在"(十七)"之後刪除"撥款",並以"研究"代替;及在"退休保障"之後刪除"種子基金",並以"計劃"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5. 關注青年人面對的學業、就業和住屋問題


  6. 陳克勤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青年人是未來社會的楝樑,但面對全球一體化,以及鄰近地區的高速發展,本港的青年人不但在成長中面對不少挑戰,亦缺乏向上流動的機會,其中他們在學業、就業和住屋方面的訴求尤其突顯,但政府一直沒有制訂以青年人為主要對象的支援措施;就此,本會促請政府關注青年人的需要,協助他們專注學業、建立事業和解決住屋需要;具體措施應包括:

    學業方面-
    (一)加強香港中學文憑試、副學位和新毅進文憑在本港、內地和國際社會的資歷認受性,擴闊青年人升學的出路;
    (二)配合新學制下促進學生全人發展的理念,設立學生課餘活動津貼,資助學生參與課餘活動;
    (三)在中學階段推動展開'生涯規劃',讓中學生更好地為未來職業發展進行規劃;
    就業方面-
    (四)檢討青年人的就業培訓支援服務的規劃,強化現時'展翅青見計劃',並調高有關資助額,以吸引更多僱主參加,為市場提供更多適合青年人的就業和培訓機會;
    (五)在全港增設更多'青年就業起點' (即Y.E.S.)資源中心,加強針對青年人的培訓計劃,強化他們的就業技能,並提供一站式的就業諮詢;
    (六)針對六大產業和創意產業的發展,加強培訓,做好配對工作,以協助青年人投身有關產業;
    住屋方面-
    (七)放寬現行申請公屋的資格,解決低收入的青年人的住屋需要;
    (八)讓符合白表資格的人士,可以免補地價購買居屋,協助青年人踏上置業階梯;及
    (九)針對經濟收入較穩定的青年人,研究重新推出首次置業貸款計劃。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余若薇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青年人是未來"之前加上"特區政府一直缺乏全面的青年政策,而";在"解決住屋需要"之後加上",促進青年人的社會參與";在"進行規劃;"之後加上"(四) 進一步增加資助大學學士學位課程的學額;(五) 檢討學生資助及貸款制度,減輕青年人在畢業後的經濟負擔,並落實取消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的風險利率;";刪除原有的"(四)",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九)"代替;在"人的住屋需要"之後加上",並檢討現時單身人士公屋單位的編配制度";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代替;在"階梯;"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一)"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社會參與方面-(十二) 檢討現時青年事務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能;(十三) 每年召開青年高峰會及有關青年事務的地區論壇,並推動青年人在這些會議和論壇的參與;及(十四) 增加青年人在各法定機構和諮詢機構的參與比例,並就此訂立具體指標"。
    (ii)葉偉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青年人是未來"之前加上"眾所周知,";在"進行規劃;"之後加上"(四) 加強專上及大專院校學生的職業教育,讓青年人及早掌握對職業前景的目標,以及為向上流動打好基礎;(五) 增加各大專院校學生於本港及海外實習的名額;(六) 全面檢討現行各項學生資助計劃的資助、貸款及還款安排,包括取消風險利率;大幅降低所有專上學生貸款計劃的利率,並豁免學生'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在學期間的利息,改變學生貸款利率高於銀行按揭利率的情況;容許大學教育貸款還款額可獲扣稅;研究讓本地學生申請學生貸款到海外升學的可行性;增加專上課程學生的助學金金額;(七) 全面檢討持續進修基金計劃,包括增加每名申請人可領取的資助上限款額、延長持續進修基金規定申請人必須在4年內申領全數資助金額的規定等,以鼓勵青年人持續進修;(八) 加強中學及各大專院校學生輔導的人手比例,以協助青年人面對學業、家庭、交友和就業前景等問題;";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十一)"代替;在"產業和創意"之前刪除"針對六大",並以"加快四大支柱產業升級,並推動六大優勢"代替;在"有關產業;"之後加上"(十二) 增強青年人培訓及就業支援架構的實用性及效益,協助青年人投身建造業、交通運輸業、航運業等需要新力軍的行業;(十三) 推動僱主為僱員提供'培訓假期',包括為該等僱主提供稅務優惠,以方便就業青年人進修温習及考取專業試資格;(十四) 與公私營機構和企業合作,鼓勵聘用工作經驗較淺的青年人,並與其共同承擔有關的薪酬開支,增加青年人受聘的機會;(十五) 主動接觸長期失業的青年人及隱閉青年人,為他們提供就業輔導和支援;(十六) 積極發展學徒計劃,包括擴大學徒制的行業適用範圍,給予青年人一邊學習,一邊實踐的機會,並提供就業的階梯;(十七) 成立青年人創業基金,並提供創業諮詢和貸款,協助青年人擬訂創業計劃和進一步實踐;(十八) 資助低收入家庭的青年人修讀進修課程,以提升他們擇業的競爭力;";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十九)"代替;在"現行"之前刪除"放寬",並以"檢討"代替;在"公屋的資格,"之後刪除"解決低收入的青年人的住屋需要;",並以"包括研究青年人申請公屋的原因、所需的輪候時間及編配狀況,為青年人制訂更為合理及公平的輪候及編配公屋方法,同時亦要提出措施,例如提高家庭入息上限,以鼓勵青年人與父母同住;(二十) 增加公屋興建量至每年3萬個單位或以上,當中包括復建乙類公屋,讓合資格的青年人有時限租住,解決低收入的青年人的住屋需要;"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二十一)"代替;在"白表資格"之後刪除"的",並以"、現正輪候公屋的合資格"代替;及刪除原有的"(九)",並以"(二十二)"代替。
    (iii)黃成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是未來"之前加上"能為社會作出很大貢獻,他們";在"資歷認受性,"之後加上"增加資助大學學士學位及各類文憑學額,並增撥資源提供相關經濟資助,制訂全面青年升學及培訓政策,";在"進行規劃;"之後加上"(四) 提倡家庭友善政策,協助學生家長加深認識及關心青年人成長的需要,提供足夠的學校、家庭及社區社工,協助青年人面對學習和生活壓力,鞏固青年人的健康人生發展;";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五)"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七)"代替;在"有關產業;"之後加上"(八) 制訂全面青年就業及培訓政策,統籌現時各青年就業培訓計劃,檢討各課程的認受性、實際就業率及就業配對問題,幫助青年人投入勞動市場,包括為中學離校生提供實習名額,提升競爭力;(九) 開設旅遊景點初級管理員職位,提供就業機會給失業的青年人;";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十)"代替;在"放寬"之前加上"增建公屋,";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一)"代替;在"購買"之後加上"二手";在"階梯;"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二)"代替;在"針對"之前加上"在私樓供應充足的前提下,";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十三) 重推出售公屋計劃,讓青年人可與父母同住而不用受制於資產審查;及(十四) 協助非政府機構提供青年宿舍,以較相宜租金為青年人提供宿位"。
    出席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7. 反對港共治港


  8. 陳偉業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對於中國共產黨直接干預2012年行政長官選舉,破壞一國 兩制,深表憤怒;基於行政長官選舉受到中國共產黨干預及操控,本會不接受、不承認、不認同2012年行政長官選舉的結果;就此,本會要求立即透過全面普選,產生行政長官及立法會全部議席,並呼籲香港市民必須以抗爭的手段,抗衡港共治港。

    出席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訂於是次會議處理的議員議案) 

  1. 提升慈善組織的問責,遵從企業管治最佳做法


  2. 陳茂波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慈善組織小組委員會去年10月底完成就《慈善組織》諮詢文件的公眾諮詢後,至今仍在整理公眾的意見書,而目前除個別慈善組織採用擔保有限公司方式在公司註冊處註冊成立,公眾可在公司註冊處查閱其財務報表外,其他例如以信託方式成立的慈善組織,公眾一概不能得悉其管治與財務資料;此外,現時除《稅務條例》第88條有就稅務上的'慈善目的'作出界定外,並沒有其他法例規管慈善組織及其如何運用捐款,政府當局更沒有慈善組織成立的數字;在過去幾年,社會上揭發了多宗慈善組織懷疑籌款手法歪異、帳目不明、胡亂投資,甚至轉移盈餘的事件,令公眾擔憂捐款給慈善組織未能達到為善的目的;就此,本會促請政府盡快交代《慈善組織》諮詢文件的公眾諮詢結果,並考慮在立法規管前,透過包括鼓勵慈善組織遵從企業管治最佳做法、加強財務管理和定期披露財務狀況等措施,以提高其透明度及問責性;同時,政府應盡快落實《慈善組織》諮詢文件內獲社會普遍認同的立法規管建議。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之前加上"鑒於";在"意見書,"之後加上"有不少民間組織及市民都表示憂慮,擔心不同意見的慈善組織的活動會被限制;";在"問責性;"之後加上"並保持機構自主;";在"政府應"之後刪除"盡快落實",並以"小心考慮"代替;及在"文件內"之後刪除"獲社會普遍認同的",並以"的所有"代替。
    (ii)梁家傑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之前加上"鑒於";在"結果,並"之後刪除"考慮在立法規管前,透過包括";在"狀況"之後刪除"等措施";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應盡快落實《慈善組織》諮詢文件內獲社會普遍認同的立法規管建議",並以"必須確保人權和政策倡議皆被納入為慈善宗旨,更應確保慈善機構能維持自主,不受任何政治干預"代替。
    (iii)張國柱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為善的目的;"之後加上"另外,有市民擔心《慈善組織》諮詢文件中提及的慈善事務委員會的權力過大,會造成為弱勢社羣充權及關注人權等敏感議題的慈善組織自我審查;同時,有社工關注《慈善組織》諮詢文件建議'假如有某慈善組織反對廢除或修訂一項現有法例,則為保留該項法例而進行的活動,會歸入"政治活動"範疇',不會被視為慈善目的,而該建議與《註冊社會工作者工作守則》 第50條'社工認同有需要倡導修訂政策及法律,以改善有關的社會情況,促進社會的公義及褔祉。社工亦認同有需要致力推動社會福利政策的實施'相悖;他們認為該建議會令於慈善組織工作的社工違反專業操守,以及令符合慈善定義的組織不能再聘用專業社工;";在"促請政府"之後加上"︰ (一)";在"結果"之後刪除",並考慮",並以"; (二)"代替;在"規管前,"之後加上"先";在"問責性;"之後刪除"同時,政府應",並以"(三) 促進公眾繼續就監管慈善組織及籌款行為進行討論,並聆聽公眾及持份者的意見;及 (四)"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並審慎處理文件中具爭議的項目,以確保在有效監管不良的籌款行為的同時,為弱勢社羣充權及關注人權等敏感議題的慈善組織不會受到政治審查"。
    出席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3. 促進家庭和諧


  4. 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香港的離婚率持續上升、家庭倫常慘劇、虐兒、疏忽照顧兒童,以致援交及青少年濫藥等社會問題仍不時發生,反映現時部分家庭凝聚力不足,缺乏互愛關係;本會促請政府加大力度推動家庭友善政策,提升家庭及個人的抗逆能力,以達致家庭和諧,促進社會融和;建議的措施包括:

    (一)設立公共政策對家庭影響的評估制度,評估現行社會政策、法例和措施對家庭的影響,從而作出相關的改善;
    (二)為雙職父母提供更多支援服務,包括擴大社區幼兒託管服務,增加各區幼兒託管名額,提供彈性幼兒託管時間服務等;發展學校課後補習中心,讓雙職父母的子女在課後獲得適當照顧;
    (三)推動公營及私營機構更積極地推行家庭友善僱傭政策,創造家庭友善的工作環境,包括鼓勵機構為員工提供託兒服務及推行彈性上下班制等,並推出彈性假期政策,當員工面對家庭重大事情時,可以為他們提供特別有薪休假,例如結婚假、侍產假、進修假、恩恤假等;
    (四)透過勞資協商、逐步落實的方式,將星期日以外所有公眾假期納入為有薪法定假;並推動'國際家庭日',呼籲各界重視家庭的價值;
    (五)推動長幼共融的房屋政策,鼓勵公私營房屋設計加入兼容長幼居所配套設施;並改善社區設施,為家庭提供更多親子活動空間;
    (六)積極推動親職、子職和倫理等正面家庭教育的宣傳,並透過各社區服務機構、學校,及傳媒等進行推廣家庭教育;
    (七)增撥資源,以加強家庭議會各項推廣活動及研究工作;
    (八)透過稅務優惠及全面資助學前教育,紓緩本港家庭的經濟負擔;及
    (九)加強社會福利服務,向危機家庭提供適切的支援。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黃成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之前加上"鑒於";在"結婚假、"之後刪除"侍產假、";在"恩恤假等;"之後加上"設立法定男性僱員侍產假,讓丈夫享有有薪假期,協助照顧妻子及新生嬰兒;";在"價值;"之後加上"(五) 立法訂定每周標準工時44小時及超時工作應有補償,幫助港人享有理想的生活模式,能夠平均分配工作、休息及優閒活動時間,在各方面得以平衡發展;";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六)"代替;在"空間;"之後加上"(七) 增建大小公屋單位、重推出售公屋計劃,讓符合居屋白表資格家庭免補地價申請購買居屋二手巿場單位,以及檢討公屋編配及申請資格,為有需要家庭提供可負擔及適切的生活居所,並鼓勵年輕家庭與長者家人就近居住,方便相互照顧,加強家庭支援網絡,促進家庭和諧共融;";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代替;在"優惠及"之後刪除"全面資助",並以"提供包括"代替;在"學前教育"之後加上"的15年免費教育";在"負擔;"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一)"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十二) 修改法例及加強支援,處理家庭暴力,加強宣傳與培訓,加深前線員工(社工、警方、教育及醫護人員等)對家庭暴力問題的認識及警覺性,適時介入,協助遏止家庭暴力;(十三) 設立跨專業的家庭慘劇個案檢討機制,汲取教訓,改善服務制度和效能,協助受影響家庭重拾和諧的家庭生活;及(十四) 加強家庭教育工作,減少婚姻問題,包括把家庭生活教育列入中學課程;提供婚前家庭教育服務,加強透過傳媒進行家庭生活教育等"。
    (ii)潘佩璆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之前加上"鑒於近年";在"適當照顧;"之後加上"(三) 放寬'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的申請資格,盡快落實雙軌制,容許申請人以家庭或個人為計算入息及資產的單位,以避免家人因不願披露資產和入息資料而引起糾紛和嫌隙,影響家庭和諧;";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代替;在"恩恤假等;"之後加上"同時,應增加有薪產假,並設立產後工作保障期,加強保障產後婦女免遭無理解僱;";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五)"代替;在";並推動'國際家庭日'"之前刪除"透過勞資協商、逐步落實的方式,將星期日以外所有公眾假期納入為有薪法定假",並以"修訂《僱傭條例》,增加法定假日的日數至與公眾假期的17天看齊,同時規定僱主提高僱員在假日工作的補償"代替;在"價值;"之後加上"(六) 關注僱員超時工作的情況,並盡快立法制訂標準工時,確保僱員在工作與家庭生活之間取得合理的平衡,以促進家人的互愛關係;";刪除原有的"(五)",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代替;及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一)"代替。
    (iii)湯家驊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之前加上"經濟不穩令市民生活變得緊張,影響所及,";在"負擔;"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十) 彈性處理'天倫樂優先配屋計劃'的申請,讓更多願意照顧長者家人的家庭,可以盡快分配居所,達到改善家居及社區照顧的政策目標;及(十一) 取消需要提交'不供養父母證明書'(俗稱'衰仔紙')才可以申請長者綜援的規定,令長者與同住的家庭成員可以免除資產審查的尷尬,達致家庭內部和諧的基本原則"。
    (iv)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上下班制等,並"之後刪除"推出",並以"立法增設"代替;在"彈性假期"之後刪除"政策";及在"(四)"之後刪除"透過勞資協商、逐步落實的方式,",並以"立法實施標準工時,並"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議員議案)
  1. 根據《議事規則》第16(4)條動議的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


  2. 張學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現即休會待續,以就下述事項進行辯論: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宣布按票價調整機制上調車費5.4%對市民的影響,以及票價調整機制、車票優惠措施和政府的應對安排。

    出席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