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3日星期三

租約按金處理答問

租約按金處理答問 文章日期:2008年12月24日
http://property.mpfinance.com/cfm/pc3.cfm?File=20081224/pcc01/a.txt

若有一住宅已出租兩年,租約快滿,而近年租金下降,租客要求減租,經磋商後雙方同意減租,再續新約,按金應如何處理﹖

包括:1) 怎樣處理舊租約的兩個月按金,發還租戶或是其他處理方法﹖

2) 立新租約,是否以新租金釐定按金﹖

其實,按金是以新租金釐定的。業主可將多出的按金發還給租客或將多出的按金作為下個月應繳交租金的一部份,但必須雙方同意。無論選擇哪種方法處理多出的按金都必須要詳細註明於新的租約內。

另外,原有一份與租客訂立並已交印花的租約,後來雙方同意更改有關租金及租客名稱等,而另立新的租約,亦已再繳稅印,及雙方簽妥終止租約書。在上述情況下終止租約書應如何處理,要呈交住政府某部門嗎﹖

上述終止租約書應不用呈交往政府部門的。但若將來再有同類的租務交易,為防止有任何租務上的糾紛,最穩陣是必須與舊租客先簽妥終止租約書才與新租客簽訂新的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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