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7日星期六

政府應立例及正視大量裁員問題

政府應立例及正視大量裁員問題
http://www.dphk.org/2003/news/index.asp?iCommentID=701
剛過去的一屆立法會最後一次會議席上,民主黨動議辯論「就業優先」,除了促請政府儘快制訂就業政策、解決失業問題外,並要求政府須同時加強對失業人士及被裁僱員的僱員權益保障。不過,至今政府對民主黨的各項建議,反應冷淡。由於公司大量裁員個案數目不斷上升,而且利用申請破產欠薪基金的漏洞的僱主亦有上升趨勢,民主黨更加密切關注大量裁員情況的發展。
在一連串民主黨「就業優先」的行動中,研究大量裁員政策亦為重點策略之一,並期望向政府提出建議和得到採納。因此,民主黨於8月2 日至8 日期間,就大量裁員及設立保障制度進行了一項電話語音問卷調查,以助更加了解市民對大量裁員的看法。是項調查並成功得到761位市民的回應,調查結果如下:

在761位受訪市民當中,認為政府最能幫助被大量裁員僱員的四項措施百分比分別是:認為應規定裁員前三個月通知工會或員工代表的佔18%,認為政府應用公帑經濟援助裁員的公司的佔10.8%,認為應規定裁員公司提供善後計劃,例如轉職、培訓等安排的佔37.7%,而認為應設立失業保險制度的佔33.5%。(圖2) 經過交叉分析的資料顯示,每個月收入在20,000元以下的666名人士當中,認為政府最能幫助被大量裁員的僱員的四個方案中,以規定裁員公司提供善後計劃,例如轉職、培訓等安排最為有效佔39%。而月薪在20,000元以上的95名人士則認為應設立失業保險制度為最有幫助,佔37.7%。(交叉分析圖表1)

面對大量裁員數字上升,761位受訪者中44.7%認為政府非常需要就公司大量裁員立法保障僱員權益,33.9%認為需要,16.2%認為不需要,5.3%認為絕不需要。(圖1)

調查又發現受訪者支持以下何種形式的失業保險制度的態度是:16.2%支持強制性形式,即在僱員人工扣除,如無享用則到退休時可以取回。32.5%支持強制性形式,即由僱主供款加上政府補貼。29.3%支持僱員自由選擇,但只有供款者才有資格領取失業保費。無意見或不知道的百分比佔22.1%。(圖3)

市民贊成設立失業保險制度原因各有不同,認為解決失業後燃眉之急的佔34.3%,認為多一份保險比較安心的佔19.1%,認為可與其他先進國家褔利看齊的佔13%,餘下的33.6%認為有穩定社會作用。(圖4)根據交叉分析數據,無論受訪者收入多寡,贊成設立失業保險制度主要原因是解決失業後燃眉之急及有穩定社會作用。(交叉分析圖表2)

事實上,目前失業率持續高企的其中一個原因是由於大量裁員個案增加所致,無論遭受裁員命運是自己或是家人,在今日事求人的惡劣經濟環境下,始終是一個生活壓力和沉重的心理負擔。因此,民主黨認為政府的中介及立法角色更顯重要,面對大量裁員趨勢,政府有必要修訂過往的就大量裁員的不合時宜立場,並應多參考具建設性的提意。

各國就大量裁員的法例保障

1. 韓國

眾所周知,傳統的韓國企業管理手法與日本企業無異,即兩國均實行僱員終身僱用制度,因此兩國企業文化亦不存在正式的裁員觀念。縱使公司出現過剩的人手的情況下,僱主依然願意透過調配工作、減少超時工作或補貼僱員參加再培訓課程等,好讓冗員繼續在其公司工作。然而,自從1997年金融危機出現後,韓國和日本兩國的僱員終身僱用制度均受到影響。最近一兩年,一向奉行自由市場經濟的韓國和台灣,為了抗衡企業大量裁員的趨勢影響整體經濟發展及社會穩定,均先後在法例上作出修訂,保護勞工權益,而最終目的其實是為了保持經濟穩定發展和持續增長。

政府就大量裁員規定,除非公司經營出現以下危機如:公司業務轉移、收購及合併而必須裁員以防止情況惡化。

即使企業面對以上經營困難情況,僱主亦必須儘最大努力避免裁員。當裁員決定落實,僱主亦必須依循一套公平及合理的原則挑選被裁員員工。

作出裁員決定的僱主必須在裁員前六十天,通知及諮詢工會意見或代表員方大部份意見的員工代表。

法例亦訂明,假如裁員超過某一個數目,僱主必須向勞工處報告。

當僱主需要重新招聘員工時,如工作性質與先前被裁員職位性質一樣,僱主必須優先錄用早前被裁員工,優先錄用時限為被裁員日起計兩年。

一般而言,裁員通知期為三十日,否則僱主應賠償相等於一個月的或更多的通知期賠償。

2. 中國

內地由於經濟發展理想,即使發生個別裁員事件,亦不致於對社會引起衝擊,故法例未有作出相應修訂。以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七條原文(1995年1 月1日起生效):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3. 台灣

在97年金融風暴發生以前實施的台灣勞動基準法中,就大量裁員的情況只粗略地定義若干情況下法例容許僱主裁員的簡短條文。以下是該條例最新的修訂原文:

台灣《勞動基準法》(於2000年7月19日修正)

第11條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僱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一如韓國的情況,台灣整體經濟亦免卻不了1997金融風暴的連累,經濟不景、失業和裁員數字不斷上升,故當地政府就著情況在法例上作出修訂,並於2001年11 月底通過「大量解決勞工保護法案草案」(Massive Layoff Protection Law),目的是針對嚴懲沒有妥善處理被裁大量勞工權益的僱主。該法例草案的重點包括:

企業須於解僱勞工六十日前,將「解僱計劃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員工。解僱計劃書內容應包括:解僱理由、解僱部門、解僱日期、解僱人數、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及資遺費計算方面及輔導轉業方向等。否則罰款十萬至五十萬新台幣。

若企業於大量裁員時,因積欠勞工退休金、遣散費或工資,法例訂明可禁止其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出國。

4. 瑞典:

根據一項由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就僱員保障福利的調查結果顯示,在當時(1999年) 18個成員國當中,瑞典是世界上就裁員保障僱員權益最為完善的國家之一,而且,瑞典亦是歐盟於1975年發出大量裁員指引以來,最能按照指引執行的國家之一(不過瑞典是於1994年才加入歐盟成為會員國)。

瑞典的「公共就業服務處」是一個合法壟斷就業機會的機關,職能與本港的勞工處相似。

依據法律,任何僱主有空缺時,必須通知公共就業服務處,以便電腦歸檔對求職人士與存在職位空缺作出迅速的配對。

同樣,按照「預告通知期」的法令,如果僱主打算裁員或結束業務,僱主必須在有任何解僱行動前六個月,將其計劃通知當地的公共就業服務處,好讓他們有時間作出準備。

大量解僱(超過300人)的補貼計劃,政府提供大量的工資補貼給僱主,數額相當於工人工資的75%,僱主須在預定解僱日期之後,繼續僱用工人六個月,以便公共就業服務處有較多時間來協助工人轉業。在這多出的六個月裏,如果一個工人找到了新工作,他可以領到這六個月補貼尚未領取部分的三分之一;而原僱主則可分得另外的三分之二。這計劃一方面可以激勵工人去找新工作,另一方面也可以誘使原僱主願意多留用工人幾個月。

此外,公共就業服務處直接在裁員的地方設置就業顧問辦公室,與工人個別面談,了解每位工人的需要與技能。如果被裁員工沒有找到任何適當的工作機會,就業顧問通常會安排失業者去參加轉業訓練。

5. 法國

就大量裁員的問題,法國政府規定若一間公司於三十日內裁員兩名或以上職員,僱主必須與員工代表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裁員計劃:

列出裁員原因、將受影響部門、員工人數,以及暫訂一個裁員時間表。

公司亦必須僱用專業會計師計算員工薪酬和遣散費,其他工作亦包括分析裁員原因及造成的影響。

當裁員人數超過公司總人數兩成時,僱主須制定一個名為善後保障計劃(Social Plan),目的是儘量把裁員人數減至最少,及把裁員影響降至最低。善後計劃措施包括:內部或外部職位調遷、提供培訓機會及培訓實習機會。

若沒有提供完備的善後保障計劃,又或善後保障計劃保障不足的話,法庭可裁定裁員決定無效。

政府就大量裁員的立場

在2002年1 月30 日 立法會例會席上,其中一題口頭質詢問及私營機構在錄得豐厚盈餘的情況下仍然大幅裁員,想知道在哪些國家有法例限制錄得豐厚盈餘公司裁員。另外,政府除了呼籲僱主避免裁員外,還會採取何種措施令這些公司避免裁員。

政府指出,經當局挑選作研究的歐美國家中並未有國家就錄得豐厚盈餘公司裁員設立法例,只有中國和台灣則設立類似法例,規定企業只可在特定情況下才可裁員。

政府強調香港一直以自由市場原則吸引外資,故此政府不宜干預市場運作,而且現有的勞工法例,對僱員權益已提供不少保障。若政府規限企業裁員的自由,不單會削弱勞工市場自動調節機能,同時亦會打擊投資意欲和信心,並可能使僱主在增聘人手時更謹慎,或改為僱用臨時或兼職僱員,可能令失業情況惡化。

縱使裁員瘦身是一間公司的商業決定,特區政府認為不應干預和過問,可是;現時有不少僱主假借經濟環境惡劣之名而裁減僱員,實際是乘大量裁員法例真空之實剝削勞工權益。到最後,各式各樣裁員事件的爛攤子往往就由政府運用公帑解困,如果政府仍未從不善處理破產欠薪基金的運作,被嘲笑為「提款機」的經驗得到教訓,必定令人質疑政府的管治思維和效率。

民主黨的建議

設立預告通知期(Advance Notice)指引及善後保障計劃

凡任何僱員超過100人的機構,當在90天內連續裁員的人數超過20人時,便需受到通知期指引的規範。

(a) 立法發出指引,設立「預告通知期」,通知期為2個月。

(b) 政府須制定一套公平及合理的挑選裁員員工原則給有關公司參考。

(c) 裁員僱主須設立善後保障計劃,並須在預定裁員前之2個月通知勞工處,商討安排將要被裁員工的未來,例如培訓、轉職及設立就業顧問辦公室與將要被裁員工個別面談。

(d) 若僱主沒有提供完備的善後保障計劃,又或該計劃保障不足,法庭可裁定裁員計劃無效,僱員可追討賠償。



民主黨勞工政策發言人:鄭家富

日期 :200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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